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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廣發(f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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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廣發(fā),中共黨員,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,1993年創(chuàng)辦北京法政實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,現(xiàn)任法政集團董事長、北京王府學??傂iL,大連嘉匯教育集團董事長、總校長,三亞城市職業(yè)學院校長。

王廣發(fā)董事長還是北京市工商聯(lián)(商會)副會長、南南合作促進會副會長、東宇全球化智庫基金會副理事長、全球化智庫(CCG)資深副主席、北京環(huán)球英才交流促進會會長、中國發(fā)展戰(zhàn)略學研究會戰(zhàn)略思維與領導能力專業(yè)委員會副主任、中央黨校創(chuàng)新工程高端智庫項目特邀研究員、外交學院董事、中國政法大學董事、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副理事長、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終身教授、北京師范大學兼職教授、北京科技大學學生創(chuàng)業(yè)導師、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副理事長、英國 AQA 中國首席顧問、江蘇教育現(xiàn)代化研究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、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(xié)會常務理事、財政部中國總會計師協(xié)會原副主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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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亞城市職業(yè)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

發(fā)表時間:2020-05-15 17:21來源:學生工作處

第一章總則



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在籍學生(以下稱學生)。


第二條學生對學院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、開除學籍、退學、留校察看或者違規(guī)、違紀處分有異議的,可以提出申訴。


第三條學生堅持嚴肅、認真、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;學院堅持公開、公正、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。


第二章申訴處理組織機構


第四條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,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、開除學籍、退學、留校察看或者違規(guī)、違紀處分提出的申訴。


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、系(部)、團委負責人、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。學生工作處、教務處負責人可以列席參加。(辦公室設在院團委,由團委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,負責日常工作)


第六條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

1)受理申訴人的申訴;

2)對學生申訴的問題以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進行復查;

3)做出處理結(jié)論。


第三章申訴處理的程序


第七條申訴處理程序有提出申訴、受理申訴、復查和做出處理結(jié)論四個環(huán)節(jié)組成,依次進行。


第八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(nèi),可以向?qū)W院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申訴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、班級、學號、申訴的事項、理由及要求、提出申訴的日期,附原處理決定復印件,直接送達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。

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訴期限的,應在障礙因素消失后,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,經(jīng)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核查屬實的,可視為申訴時限內(nèi)提出,但做出復查結(jié)論的時間,相應以收到書面申訴材料之日算起。


第九條申訴受理的條件

1)申訴書必須在規(guī)定的申訴期限內(nèi)提出;

2)申訴書必須由學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出;

3)申訴書必須寫明提出申訴的事實或理由及其申訴要求;

4)申訴書必須在規(guī)定的申訴期內(nèi)送達至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;

5)申訴人就同一件事向?qū)W院申訴以一次為限。


第十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后,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,區(qū)別不同情況,分別做出如下處理:

1)對于符合申訴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登記;

2)對于不符合申訴受理條件的,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復。


第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進行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(nèi),對受理的申訴進行全面的調(diào)查核實,根據(jù)不同情況,分別做出維持原處理決定、變更原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的處理意見,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和原決定做出機構。


第十二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院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(nèi),可以向?qū)W院所在地的省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

第十三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對學生申訴做出復查決定時,必須有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人員到會,且必須獲得實際到會成員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人員同意,方為有效。


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意見要對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處分和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決定做出變更、撤銷原處理決定的,須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;申訴處理意見要對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處分決定進行變更、撤銷的,可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直接做出決定。


第十五條 申訴復查結(jié)論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訴人。


第十六條在申訴和復查期間,原處分決定繼續(xù)有效。

第四章附則


第十七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,學生可以撤回申訴。要求撤回申訴的,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。受理申訴的機構在接到申訴人撤回申訴申請書后,可以停止受理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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